一、楔子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部門常標榜著「政府預算有限,而民間的資源無窮」,尤其是在經歷過國際金融風暴與面臨景氣寒冬的情況下,政府囿於稅收預算與經濟成長率議題,復以考量到歐美國家近十年來所面臨到的「福利國家危機」,因而在社會福利的輸送上,政府除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健全社會福利制度之外,更積極拉攏民間社會福利團體進行各項福利的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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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台灣島,卻呈現各種名目的福利 |
在現行制度的實施上,政府單位往往透過各類「社會福利方案計畫」的申請,以《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招標與勞務採購,間接地運用民間社福團體的專業人力,形成了社會福利「購買式服務契約」。
台灣由於公益彩券的發行,其中《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故而近幾年來政府頻繁地以公益彩券盈餘挹注在社會福利服務方案計畫上。
此外,各縣市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也成為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的經費來源之一,根據《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吾人可以得知補助款之用途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同時也補助在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所定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
此外補助款尚可以在法治教育宣導、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或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
近期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的組織或團體正如雨後春筍般地成立,其所服務的對象涵蓋了兒童、青少年、婦女、老年人、身心障礙、新移民、更生人‧‧‧等,由於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專業的推展必須有專業人力與經費,因此民間社福團體亦不斷地向政府申請經費或補助款以利社會福利業務的運作。然而在費用申請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困境,也造成台灣許多社會福利團體無法在這個競爭式勞務採購的遊戲規則中獲得公平的對待。
二、現今困境
(一)補助經費不足
以家庭暴力防治為例,目前各縣市政府的做法並不一致,部分縣市仍然採用「家暴防治垂直整合型方案」,政府透過與民間社福團體的合作,將民間社福團體的社工人力視為政府第一線提供即時救援的家暴防治人員。
此舉雖然立意良好,然而此項社會福利方案卻存在著一些矛盾現象,譬如在方案計畫的經費審核、勞務採購上,部分政府人員會要求民間社福單位既然從事「第一線家暴防治業務」,理應考慮配合夜間緊急出勤;然而在專業人員夜間出勤費的補助上,政府在勞務採購契約卻又不想談清楚關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夜間加班費用問題,甚至拒絕補助或要求得標的社會福利單位必須自行支付。在政府採購的流程中,通常是最低標者得標,因此民間社會福利單位始終沒有辦法得到充足的經費補助,如果又要增加專業人力在從事社會福利活動的其他支出,對於許多民間團體勢必是雪上加霜。
(二)補助單位不一致
鑒於「家暴防治垂直整合型方案」在實務上存在著許多紛擾,因此部分縣市改採「家暴防治後續追蹤型方案計畫」,當家庭暴力受害者已由各縣市政府第一線實務社工協助,待人身安全危機降低後,由民間社會福利單位的社工員承接後續的社工處置、社會福利服務之提供(第二線),透過一、二線的彼此合作,提升家庭暴力防治的效能。
然而政府在此類型的方案中,關於社工督導人力的經費補助又常不一致,其中一部分經費是由中央衛生福利部支付,導致民間社福單位常必須針對兩筆不同的補助款進行核銷、成果報告提交,無疑又造成民間社會福利單位的困擾、行政作業流程的複雜,也間接的讓社工督導無法花更多時間在家暴個案問題的解決、進行專業社工督導服務。
(三)核銷標準的變動
為了確保社會福利品質,同時達到社會工作責信(Accountability),幾乎臺灣各縣市社會福利團體在每一季業務結束前或年底業務結束時常忙著經費核銷、成果報告撰寫與提出。然而政府在經費核銷的要求上常有著不同的標準,甚至可能連每次核銷的單據都不太一致,有可能第二季的標準與第一季不同,造成社會福利團體在核銷上的困擾,而政府常常僅是單方要求而未予以說明,導致核銷業務繁瑣又費時。
三、建議
綜上所述,現今私部門社會福利單位所面臨的不只是內部組織管理、經費籌措等挑戰,同時必須面對政府補助經費不足、補助單位不一致與核銷標準的變動問題,私部門社會福利團體似乎只能被動的接受政府單位許多要求,欲改善這種失衡的合作模式,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補助經費的彈性調整
針對社會福利專業人力費用的補助,政府不應該僅是依據《政府採購法》進行最低標的審核,而是必須透過修改《政府採購法》,並於後續全盤考量社會福利團體在該項方案計畫所能帶給福利使用者的效益、正向改變,政府若有額外的要求,也應補助相關經費,並顧及到社會福利團體的權益。
(二)費用補助的一致性
在相關人事費用補助上,建議可以由同一個部門統籌補助的審查、經費的核發,以達事權統一之效。如此也可以減少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在撰寫方案計畫成果冊與經費核銷的時間,將更多時間與心力花在案件處理、社會福利業務的推展,使該項方案計畫能更有效的達成目標。
(三)經費核銷標準的一致或明確性
為促成社會福利團體在方案經費核銷作業的流暢,避免一再的修修改改,建議相關政府部門應該讓核銷標準一致;如果有變動,也應該事先將核銷標準、應檢附的單據、相關格式明確通知私部門社會福利團體,避免私部門社福團體依照前次的標準進行核銷後,卻常面臨不斷被退回、要求修改格式的問題,造成核銷程序的延宕,這不僅造成民間社會福利團體的困擾,也使政府人員在核銷業務上的時間耗費。